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1]121号 2001-6-4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征收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村民办理宅基地实际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应征收契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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