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决定 (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由原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税额标准12元/立方米。 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及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2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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