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01
摘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由原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税额标准12元/立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决定

(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及税额标准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税计征方式由原从价计征调整为从量计征,税额标准12元/立方米。

  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及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23年6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