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处理上,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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