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风险提示 一、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取得虚开发票? 答:发票的开具与取得,应当在实际发生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 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销售方不符,无论购货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均属于取得虚开发票。 二、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有什么风险?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安装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是否要填写“备注”栏?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是否要填写“备注”栏?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是否要填写“备注”栏? 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发票应注意什么? 答: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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