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计算的解读(大家多提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写的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大家多批评指正。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对照财税[2009]60号文: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下面是一个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企业的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100,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50。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300。企业将在预计负债中提取的售后服务费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公司已销售产品的售后维修。 【注】公司当时根据售后服务的规定提取的售后服务费10万元,在当时进入管理费用,但税法必须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清算所得=5660-5090-100-150-20+(5000-4410)-300=590 清算所得税=590×25%=147.5 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两个特别的项目需要大家关注,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我们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是直接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账面价值。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实际已经转回了。所以,这项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就无须考虑。 如果我们以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清算所得,则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相关阅读: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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