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开支渠道如下: 1.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市财政核拨补助的单位按核拨比例分别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和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2.单位负担部分:由各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八、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会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二)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房改、宣传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省、市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论述、文件精神,带头更新观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当前应根据本方案,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住房货币分配各个环节的管理。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市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颁发。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九、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市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十、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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