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41号 1998-6-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下发后,我局接到不少单位对住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提出的咨询。经研究,现作如下处理,请遵照执行。 从1998年起凡根据穗府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可比照执行。 附件: 1.穗府[1998]21号 2.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1: 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府[1998]21号 1998-3-3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附件2: 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略)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略)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由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实施单位中工资来源于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下列两类人员: 1.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2.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实施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以下称原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或以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员为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申请的次月。 (二)本方案实施后,对不属于实施对象的人员,各单位继续按国家、省、市的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现已按原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但未达到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问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夫妇双方只能选择实行一种住房分配政策。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1998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 事 员:233元; 科 员:280元; 副主任科员:327元; 主任科员:373元; 副 处 级:420元; 处 级:467元; 副 局 级:513元; 局 级:607元; 副 市 级:747元; 市 级:933元。 事业单位的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本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翮业务。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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