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3]200号 1993-03-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3]0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如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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