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3]96号 1993-05-14
一、税务机关委托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可按实际代征税款3%提取代征手续费,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局)按月办理退库。 二、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按照代征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 三、提取和支付代征手续费,应当健全各项手续,及时记账,并列入有关报表报送提取和支付情况。 以上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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