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110号 1998-03-0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关于行业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国家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北京市民政、物价、财政局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第六条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即进入了生产经营阶段,因此,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拟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12号的规定执行。即:以法定的税务登记日期计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