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8]175号 1998-07-10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汕地税发[1998]059号请示悉。关于学校、教办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教办及其教育机构提供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范围,但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因此,你市学校、教办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应予免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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