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消费税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81号 1999-09-10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省消费税重点税源的管理,省局曾下发《福建省重点企业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闽国税流[1999]036号),要求各地认真填报,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除福州市局完成较好外,其它各地完成均不理想,有的上报时间拖拉,有的填报不规范。为了做好消费税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真正发挥它的功效,现将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如下: 一、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月报表为每月8号前上报,不得延误。 二、凡过去要求上报的重点税源季报表,一律改按现行规定上报。 三、凡上报企业产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表数据一定要分开填写,以便分项汇总。 四、为了便于资料保管统计,各地要将企业分户上报变为汇总上报,表格式样附后。 五、表格数据不得有空格。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应税消费税经济指标季报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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