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4]16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7
摘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统计、督查督办、考核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尽快建立重大事故通报制度、公告、公示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健全和落实制度人手,使各个管理环节都有章可循,切实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5号     2004-9-17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为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低息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贷款程序,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广大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积极性。

  二、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

  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针对性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多方筹措资金,于2004年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做足、做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拖欠;以前年度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制订计划,力争在三年内补齐。拖欠住房公积金视同拖欠职工工资。对拒不缴存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或强制执行。

  要做好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尽快提高这部分职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公积金缴交比例要与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相适应,逐年提高缴交比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目前全省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单位和个人缴交部分均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执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四、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为广大干部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发挥积极作用

  要抓紧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各地制定的不符合《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规定的附加条件一律废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实物抵押、联保、综合保险等担保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额度大、期限长、手续简便、还款方式多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推行组合贷款、异地贷款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加大对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的清收力度

  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一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防范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严禁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各类基金和企业债券;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在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承销机构购买国债;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参与其他经营活动。严格报表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时准确地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报送月、季、年报。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把此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时间,签订还款承诺书,确保清收工作取得实效,力争三年内全面完成清收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工作。对措施不力、拖延推诿的地区和单位的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

  六、严格行政监管,规范管理行为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管,形成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为主,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人民银行参与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监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加强对全省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强化省及州(地、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实施经常性审计项目。

  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统计、督查督办、考核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尽快建立重大事故通报制度、公告、公示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健全和落实制度人手,使各个管理环节都有章可循,切实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用制度规范行为,把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关心、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定期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确保今后不发生新的挪用行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并依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不力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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