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550号 2002-09-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京财综[2002]1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照执行,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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