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如果有信息不齐的情况,统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里做单证不齐标志。 九、凡属市局列明的出口上千万美元以上的“免、抵、退”税企业(以2002年度海关出口统计为准),各单位应督促企业按时申报,并优先安排审核,及时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应将《中国电子口岸IC卡登记表》复印件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中国电子口岸IC卡登记表》的有关项目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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