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76号 2005-12-0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2006年1月1日起,仍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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