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72号 2006-07-07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征收营业税中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吉林省电力公司是全省农网建设改造项目法人,各县(市)改造工程由其委托相关市州供电局和县(市、区)农电局为管理单位和授权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吉林省电力公司对建设实行统一设计和资金的统借统还,其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各县(市、区)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和项目设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相关规定,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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