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口径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12
摘要: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口径汇总

  【新疆税务】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在转让出售时,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原值,在计征个税时,能否核定征收计征?留言时间:2020-10-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9060d363ec644d49e6a0c2787d5a4e2

  继承而来的普通住宅,满5年不唯一,在房屋转让出售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未能提供上手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核定征收1%-3%计征?依据是什么?谢谢。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对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或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原值的,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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