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8
摘要:《通知》规定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率需要备案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合同,各局要专门设置台账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核销,对出口企业出口与备案合同不符和未按期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货物,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70号            2007-06-2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规定出口免税货物的申报和审核审批手续,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44号)执行。

  二、《通知》规定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率需要备案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合同,各局要专门设置台账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核销,对出口企业出口与备案合同不符和未按期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货物,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