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9]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0
摘要:经认定的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32号        2009-03-1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规范省内跨市(不含大连下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方法,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未制定省内统一的跨市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前,各市主管地税机关暂按“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设置的流程,对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认定。

  二、经认定的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涉及跨地区总分机构的各市应积极配合,共同监管税源,确保该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