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73-05-15
摘要: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2.单位价值在二百元或五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七、营业外支出

  (一)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增设项目,须经财政部同意;末经同意,不得自行增设项目,扩大营业外开支范围。

  (二)营业外支出项目包括:

  1.企业搬迁费:企业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旅差费、行李费、均在老厂营业外开支。

  搬迁到新厂址后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安装费,投产前的人员工资,以及对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等所需要的资金,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2.劳动保险费用: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

  3.编外人员生活费:编个人员的生活费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费:企业职业及其家属安置回乡、下乡插队落户所需的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等。

  5.停工损失:由于计划减产造成企业主要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或全厂连续停产十天以上的停式费用,在营业外开支;大修理停工、季节性停工和事故停式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6.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生产、物资和供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处理多余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用,列入营业外开支。清产核资以后,处理多余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用,生产企业由生产成本开支;物资、供销企业作经营损失处理。

  7.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自办的职工子弟学校,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在营业外开支。职工子弟学校新奸建校舍的资金,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原来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划归企业领导,其经费仍在教育经费中开支。

  8.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新产品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扣除残值回收部份),应当先以该项新产品试制费拨款结余抵补,抵补不足部份,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营业外列支。

  9.非常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批准核销后,流动资产部份(包筘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在营业外开支,固定资产部分,冲减国家资金。固定资产的修复费用,在大修理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末支;损失严重需要重建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10.呆账损失:企业的呆账损失,要严格审查;确定无法收回的, 按其隶属

  关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营业开支。

  11.展览费用:企业参加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展览会,展品的运输、包装等费用。

  12.调整调拨价格损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统一订价的物资, 调整调拨价格的,企业的库存物资在年终应当按照新价进行调整。调整价格的差额,生产企业和经国家批准的特准储备物资,作增减国家资金处理;物资、供销企业,作营业外损益处理。

  一切不属于营业外开支的项目,都不得挤入企业营业外开支。

  八、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开工生产准备费

  基本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以前的人员培训费,购置样品、样机费用,单项设备试车费,负荷联合试车专损,以及其他为生产准备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交式验收以后发生的这些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的新建车间,为开工生产准备的第一套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备品、备件、工具、器具、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九、改建、扩建工程管理费

  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费用,不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由生产成本开支;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十、企业生管部门经费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机关的,其经费在务级财政预算的有关经费的开支,不得由企业负担。

  十一、企业支援农业的费用

  经批准调给农村社队的设备、物资,应当按质论价,收取价款;借出的机器设备,要取合理的租金。

  企业派人支农村社队,修理机器设备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援,应当向农村社队收取合理的费用。企业支付的路费和人员工资,在生产成本中开支。

  十二、企业教育经费(略)

  十三、民兵活动经费

  (一)企业人员参加县以上人民武装部组织的民兵集训活动,集训期间的费用,在民兵事业费中开支,参加集训人员的工资和往返的路费,在企业成本中开支。

  民兵武器的购置和修理,属于体育用品的(如小中径步枪、子弹等),在企业的文体宣传经费中开支;属于军用武器的(如步枪、机枪、军事装备等),由上级人民武装部门发给,修理费在民兵事业费开支。

  (三)民兵的训练器材、教材等,由县以上人民武装部统一制作印发, 不向企业收费,其费用在民兵事业费内开支。企业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在成本中开支。

  十四、人防经费

  (一)企业建造人员防护工程所需的基本材料费和维修费用,由国家拨给专款解决,不得列处生产成本或营业外开支。

  城市人防工程的主干道和其他人防工程,所需建造或维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向企业摊派资金和物资。

  (二)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设施,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折旧基金;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不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但须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本办法自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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