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司法判例及支持政策

来源:税 屋整理 作者:税 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24-07-04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商相关支持政策盘点

北京市商务局    2024-07-04

  近年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除了试点布局进一步扩大,还发展跨境电商新模式,同时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

  2014年5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提升加工贸易,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

  2015年5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6年5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2018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法》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电商法》新增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2020年1月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 围,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0年10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探索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建立综合试验区评估考核机制。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

  2022年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3年1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指出,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等。

  2024年6月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包括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优化监管与服务、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等方面。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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