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司法判例及支持政策

来源:税 屋整理 作者:税 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24-07-04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对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该政策旨在减轻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

  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可以享受“无票免税”政策,并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具体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证明等。

  国际税收合规:

  跨境电商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具体税法规定,并按要求申报和缴纳税款。可以采取选择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合理筹划业务结构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策略降低税费成本。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涵盖了出口退运商品的免税政策、零售进口商品的低税率政策、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以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旨在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业规范发展的鼓励与重视。税屋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同时对近年来相关的司法判例进行了归类。

  跨境电商税收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义务履行、发票开具、税款代扣代缴等。通过对相关的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税务登记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税务登记,并履行纳税义务(2021)京0491民初12517号。这意味着,不论是国内电商还是跨境电商,都应依法申报纳税。

  发票的开具:虽然税务发票不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在实际交易中,买方可能会要求卖方开具发票以便于报销商品账款(2021)京0491民初12517号。不过,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必须以开具发票为前提,那么卖方不必为此负责。

  税款的代扣代缴:对于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况,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或扣缴附加税(2019)沪0105民初25400号。此外,企业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税款(2018)陕0113民初13085号。

  税收的法律性质: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特点(2019)甘04民终1392号,纳税人需按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税法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将无效(2019)甘04民终1392号。

  跨境电子支付的税收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2017)粤0304执保2528号。这表明,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

  海关征税:海关在发现进口货物少征或漏征后,应在一年内补征(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353号。同时,海关有权对邮递物品进行查验并征收进口税,即使收件人为个人,也应缴纳税款(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94号。

  偷税问题: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行为(2023)内02行终164号。法院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并责令其履行相应义务。

  税务争议解决:当存在税务争议时,如税号不符、商品归类错误等情况,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维护税收秩序(2018)沪0115民初42997号、(2018)浙0212行审603号。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税收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国内外多个法律体系和规定。为了规范跨境电商市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内容 案号
法院认为,尽管王亚林是否进行了税务登记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与纳税相关的信息。若违反这些规定,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021)京0491民初12517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欣金属公司是否构成偷税。法院查明,东欣金属公司为法定增值税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东欣金属公司与海帆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合作内容显示,东欣金属公司在2020年8月收到预订货款后,将货物直接拉回库房销售,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当天。然而,东欣金属公司在货物发出后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违反了相关税法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构成偷税行为。 包头税务稽查局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是正确的,且东欣金属公司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行为符合偷税的法律定义。即使逾期后补缴税款,也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定性。包头市税务局在复议中维持了税务处理决定,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认为包头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包头市税务局复议维持税务处理决定无不妥之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东欣金属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2023)内02行终164号
案件经过与查明事实: 本案涉及锦源公司和银海公司之间的税务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在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本案中,锦源公司提供了《外管证》,而银海公司负责在召陵税局纳税。锦源公司认为银海公司未持有《外管证》即纳税,导致其需要在郑州市税务局重复纳税,要求银海公司将代扣的税费款退还。原审中,锦源公司未能提供重复纳税的证据。双方于2021年5月11日咨询税务部门后,银海公司反馈税务机关的意见为锦源公司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后台数据维护即可解决问题,而锦源公司未能明确说明税务救济方式的可行性。 法院推理过程: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裁定存在错误。锦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总结: 锦源公司因银海公司未持有《外管证》即纳税的行为,导致锦源公司需重复纳税。双方通过咨询税务部门寻求解决方案,但锦源公司未能明确说明税务救济方式的可行性。由于缺乏足够证据,法院认定原审裁定无错误。因此,锦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021)豫民申772号
法院认为公民纳税行为的管理监督属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因此,对于韩勇提交的完税证明的效力,法院不应评判。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诉人拒付货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张向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双方曾约定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韩勇出具完税证明。因此,张向东的上诉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2021)鲁04民终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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