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63号 2010-05-05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803元/每月。 从2010年4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