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37号 2018-07-3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二、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统筹地区研究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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