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1]2号 2011-01-31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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