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114号 2003-04-15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地税函[2012]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的规定,为加强契税的减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契税减免范围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纳税(减免税)义务发生10日内依法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1、纳税人应向所属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契税的书面申请。 2、纳税人按契税征收管理机关划定的征收范围到征收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并如实填报《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样式及填表说明附后)。 3、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的同时,应附报与减免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房产等部门签定或取得的土地、房产协议书;所有权证(租赁证);准住证;办学许可证;合同;专用收据;发票;补偿证明;建筑项目计划批复;规划许可证;建筑平面图;价格评估报告;军产证明;法院判决书;抵押协议;有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各级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书面减免申请、《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减免程序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1、受理减免契税申请的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材料后,应当场核对原件,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征收机关应责成纳税人补充证据,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2、对契税减免证据不充分或对减免申请有疑义的,各级征收机关应实地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纳税人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契税减免申请。 3、受理减免契税申请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减免之日起15日内调查审核完毕并在同一时间报上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上级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下级征收机关报送的减免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对纳税人申请减免契税,审核批准机关经审核无误后,由负责审核、批准的业务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契税专用章后,按规定的时间批复给纳税人。 三、征收机关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有义务宣传和解释契税减免政策;有义务告知纳税人办理契税减免所需的各种书面材料和证明;有义务指导纳税人填写《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有义务公开契税减免的审批时间和审批程序。 四、契税减免的审核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契税减免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管理。 2、县(市、区)及县(市、区)级以上契税征收管理机关具有契税减税、免税的审批权。代征单位无权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 3、属乡(镇)征收机关征收契税的,纳税人应向乡(镇)征收机关申请,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批准。 4、属县(市、区)级征收机关征收契税的,纳税人应向县(市、区)征收机关申请,经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核,报市级征管机关批准。 5、属市级征管机关管理的契税征收窗口及市直属分局征收契税的,纳税人应向该窗口或分局申请,经市级征管机关审核,报省级征收机关批准。 6、凡纳税人申请减免契税3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级契税征管机关审批。 五、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契税的减免管理工作,对契税的减免范围、减免程序、减免所需的资料及说明进行公开或公示;对契税减免的相关材料要按规定的保管时间完成档案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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