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6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10
摘要: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由纳税人填报《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超限量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予以审核、签署意见,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IC卡信息,最后由发票发售岗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并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上述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162号      2008-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国税函[2009]17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五条“中小型商贸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约谈企业法人代表,经约谈无问题的,不核减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经约谈有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核减限量限额的申请,报分管局长审批;无法与企业法人代表取得联系的,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规定废止。
       3、依据青国税函[2007]20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四项:但纳税人不需再报送“书面申请、企业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以及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近期存根联报税清单“的规定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市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管理员的工作量,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管理

       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由纳税人填报《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超限量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予以审核、签署意见,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IC卡信息,最后由发票发售岗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并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上述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纳税人申请增量不再经过机内文书流转。取消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环节。取消原纳税人附送的“书面申请、需增加领购数量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进项发票“以及“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审批工作日由6个工作日减为2个工作日。

       《超限量申请表》1式3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信息中心、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1份。

       发票发售岗核定企业月用量,必须确保纳税人每月领购专用发票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对因增量导致领购次数超过2次的,发票发售岗应于当月修改票种核定中的每次领购数量,与每月领购数量一致。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审核流程。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仍需经过机内文书审核流程,但审核环节予以简化。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的日期,并将机内文书及纸质审核资料转交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终审。

       取消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环节;审批工作日由原来的6个工作日改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除填报《超限量申请表》外,还须附送以下资料:

       1.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

       2.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超限量核定的有效期为当月。

       三、专用发票增量管理的动态监控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的当月、成立时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成立满一年的当月,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发现纳税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应制作《调整限量限额建议书》,列明纳税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依据,转发票发售部门,并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发售部门进行重新调整,由发票发售部门相应调减纳税人的限量限额。

       四、[部分废止]专用发票增额管理

       纳税人申请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及流程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05)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纳税人不需再报送“书面申请、企业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以及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近期存根联报税清单“。税源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可视情况对以上资料进行核查,确有必要的也可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

       大型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有效期核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小型商贸企业有效期由原来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改为原则上不得低于12个月;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实行单次审批,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五、[部分废止]中小型商贸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约谈企业法人代表,经约谈无问题的,不核减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经约谈有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核减限量限额的申请,报分管局长审批;无法与企业法人代表取得联系的,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取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16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对变更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业……发票发售部门暂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后,方可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发售专用发票,其月领购数量及开票限额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份万元版以下“的规定。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三十条“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领购专用发票达不到核定的最高标准的予以核减用量或限额“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本文自2008年7月17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8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05号)中相关内容与本文不符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2008年7月16日下午5时前将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的超限量审核文书全部终审完毕,对到期未终审的文书一律予以删除。2008年7月17日起启用新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机内文书审核流程。

       附件:

       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docx

       防伪税控超限额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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