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副产品执行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函[2011]308号 2011-09-29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2年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副产品执行税率的请示》(通国税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玉米胚芽、玉米纤维、玉米浆、玉米蛋白粉等均不属于现行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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