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办税需求,进一步提升我局的纳税服务水平,统一税收执法标准,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我局决定自2012年10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实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纳税人在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时,可以不受区域的限制,到青岛市范围内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发票验旧和领购、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以及增值税发票抄税、认证和咨询服务等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六大类业务: 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及银税协议维护等日常业务,均实行“同城通办”。 (二)纳税人如果办理逾期税务登记、重新税务登记、迁移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业务、变更登记内容涉及到缴销发票、纳税申报的业务、非居民企业资格认定业务,仍应到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直接上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含定期定额户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现设车购税征收机构)业务均实行“同城通办”。 (二)下列纳税申报事项暂不纳入“同城通办”,纳税人如果办理逾期申报、更正申报、委托代征申报、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自查补税以及纳税评估补税申报、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不符申报、税控设备费用抵减税额的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以及定期定额户超定额补税申报业务仍应到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税款征收 (一)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直接上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现设车购税征收机构)、废弃电器电子基金以及发票工本费的缴纳业务,均实行“同城通办”。 (二)纳税人如果办理逾期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逾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及其滞纳金、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缴纳呆帐税金和往年欠税业务仍应到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发票发售 (一)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售、验旧业务,均实行“同城通办”。 (二)纳税人如果办理申请印制和领购衔头发票,办理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票种核定业务,普通发票增额增量审批业务,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量增额审批业务,双定户开票额超过当月定期定额的领购通用普通发票,外出经营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通用普通发票业务,以及存在欠税、未申报记录、稽查在案信息、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停供发票等监控信息的纳税人领购通用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纳税人仍需要到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和认证业务 (一)一般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系统抄报税业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业务,均实行“同城通办”。 (二)纳税人办理逾期报税、注销防伪税控设备报税以及存根联补录报税业务仍应到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纳税咨询、资料发放 国税机关为纳税人解答疑难,收集意见,帮助、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给纳税人发放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需的各类表格、文书资料的前台咨询等业务均实行“同城通办”。 “同城通办”实施后,纳税人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陆青岛市国税局网站或向市区各地税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反映。国税机关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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