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综合办理的工作通知 苏国税发[2012]161号 2012-11-06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有效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国税机关批量接收地税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调查事项实行“一次调查、综合办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次调查、综合办理”适用对象是批量接收地税局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具体包含:共管单位纳税人、非共管单位纳税人、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非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共管个体定期定额户,非共管个体定期定额户。 二、综合办理内容 实行“一表制”调查,所有调查内容在《“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上反映,对试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确定综合办理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非共管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信息、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惠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共管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惠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非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税务登记信息、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惠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共管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税务登记信息、税种认定信息、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税收优惠和其他备案信息、出口退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非共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开业税务登记信息、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定额核定信息。 共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存款账号账户信息、税种认定信息、发票供票资格信息、定额核定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涉及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的,应一并调查核实,但需单独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省局下发的试点纳税人待确定对象,按户进行核实确认,并按规定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在办理纳税人相关涉税事项时,对调查核实确认表中已调查确认的内容,各级税务机关不再进行重复调查,以调查确认表中的内容为办理依据。 3、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