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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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8
摘要: 2012年,重大税政改革破茧而出。这是税政走进民生的一年,也是税政稳中求变的一年。盘点全年出台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有18项政策最重要。其中 营改增 1项、增值税5项、营业税1项、出口退税1项、企业所得税6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项、个人所得税1项...
三、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征管的核心是“以票控税”,我国构建了庞大的防伪税控系统网络,有力的保证了税收监管,先认证后抵扣的模式卓有成效。但是国家加强税收监控的代价是,纳税人需要负担资金去购买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并负担技术维护费用。因此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为加强税源监控的支出由国家买单,体现了税收人性化的一面。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但在实践过程中,对9号文件的理解存在两个争议,税务总局的2012年1号公告正是对这两个争议进行界定的“补丁之补丁”文件。
一是,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按照4%减半征收。
二是,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是按照17%还是4%减半征收的问题。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虽然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该规定是财税[2009]9号文件界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没有界定此事。因此,如果按照条文办事儿,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其实,该问题的本质仍然是,只要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收,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
五、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由于生物制品很难取得进项,因此一般来说生物制药企业会选择按照6%简易征收。但对一般纳税人药品经营企业来说,取得的进项税额是6%,而销项按照17%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使得生物制药批发、零售企业的税负很重。
为解决该问题,20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生物批发企业选择3%税率缴税后,其下游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会减少,因此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企业,如采用3%征收率,可能会影响其市场份额,因此20号公告又规定3%征收率是可选择的,但是一经选定,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继财税[2011]137号文件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后,7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流通环节鲜活肉蛋产品免增值税,此举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让老百姓的菜篮子价格降下来,给一波又一波的菜篮子涨价潮降温,可谓是“惠民生”结构性减税政策。但是该政策实施过程之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一是鲜活肉蛋产品批发环节的下游客户如果是零售企业,由于零售企业增值税也免税,因此该政策实施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下游客户为利用鲜活肉蛋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如果批发企业免增值税,下游客户就得不到抵扣进项税额,会引起上下游客户利益争端。尤其上游批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上游3%免税,下游就失去了13%的抵扣进项税额,即使从上下游合计利益的角度,也是不经济的。有人可能说,那么对下游零售客户销售部分,享受免税政策,对下游深加工客户,选择缴税让下游抵扣税款,但是一个企业是不能部分业务选择缴税,部分业务选择免税的,因此除非批发企业将企业分立,一部分专门针对零售企业,一部分针对深加工用户,才能享受税收利益。
二是75号文件规定,可以抵扣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这条规定表述的不周全,极易引起歧义。例如: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下游客户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按照75号文件口径,这种情形未包括在下游可以抵扣之列,这种口径显然是不合理的,也绝非政策本意,但政策用语的不严谨,会导致歧义。与此类似的还有,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农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实践中农业合作社也是开具普通发票给下游,按照75号文件的口径,也会导致歧义。在征管实践中,以上两种情形,税务机关从税法本意出发,允许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增值税在中间环节免税,不符合税制基本原理,往往会“按下葫芦起了瓢”。如果市场主体都为“经济人”,这样或许上下游协商,能够享受到优惠,但社会成本太大,所谓:“优惠不大,麻烦不少”,减弱了优惠效果。增值税单环节免税政策,想说爱你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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