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91号 1994-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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