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3]3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17
摘要: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36号      2013-04-17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12]54号),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

  (二)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三)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四)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六)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

  (四)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监会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答问

  近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保监会一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并重,有序引导多成分、多元化的各类优质资本投资保险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近年在国内股权投资领域的规模和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设想。《通知》按照“尊重创新、规范准入、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2.问:《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内涵如何界定?

  答:《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一方面,是指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成立,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另一方面,根据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该企业应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3.问:《通知》是否统一适用于中外资保险公司?

  答:《通知》仅仅适用于中资保险机构,即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险机构。具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问:《通知》是否统一适用于中外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

  答:《通知》统一适用于中外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有外资成分的,应当与该保险公司的其他外资成分合并计算。同时,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还需遵守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总体规定。

  5.问:《通知》对被投资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哪些资质条件?

  答:《通知》规定,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

  6.问:《通知》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规定了哪些资质条件?

  答:《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对合伙人和资金来源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7.问:《通知》为何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限定?

  答:根据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投资特性,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放开”的原则,《通知》规定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同时,《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8.问:《通知》为何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参于经营管理,还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借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中国保监会

2013年04月17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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