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13]148号 2013-06-04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函[2014]39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以下称公告)有关规定,为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7月31日(含)前(以下称试点实施前)过渡优惠事项的办理。 (一)备案类过渡优惠办理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地税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减免税信息(名单),或者试点纳税人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在CTAIS中录入减免税文书,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告知纳税人。 2.除上述以外的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公告报送所需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试点纳税人资料齐全或补正后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告知纳税人。 (二)审批类过渡优惠办理 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公告要求报送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对资料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在CTAIS中进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审批登记,按照现行文书流转程序审批,审批完成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2013年8月1日(含)后过渡优惠事项的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试点纳税人过渡优惠事项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审核报送资料,并按现行流程进行备案或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设立备案类和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起止时间、项目名称、金额、税额等信息。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