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2-26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已使用土地的,从使用的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终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的次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面积占总可售房屋面积的比例确定其计税土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各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确定计税面积,各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面积确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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