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7
摘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2-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内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为明确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增值税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