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2-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为明确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增值税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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