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十四、2008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9号)。
《通知》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办保险业务的银行在办理保险业务收取款项打印保单时,应向投保人开具《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时间、数量领购发票。
十五、2008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
《通知》明确:
一、第二议定书第三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 “六个月”的规定,适用于该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内地从事工作的人员。生效之日前已来内地提供服务的仍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第二议定书第四条有关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行为前三年内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的规定,换函第二条明确执行时按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账面数据进行判定。
三、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十六、2008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国税发[2008]78号)。
《通报》指出,在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主题,集中精力,突出重点,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进一步做大做响了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品牌,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
十七、200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
《通知》决定:为保证企业集团监控工作的需要,并为企业集团纳税排行榜提供数据支持,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临时变更为通过重点税源监控软件TRAS和EXCEL文件方式上报。2007企业集团年报表上报时间定为2008年8月12日前。
十八、2008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
《通知》明确了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税收问题。
通知具体规定关于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税收的问题:
(一)营业税。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将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九、2008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
《通知》对注销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项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辽宁蚁力神清算组提供现有资料后,应及时对蚁力神分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注销本地区范围内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宜。注销税务登记后,要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寄回清算组。
二十、2008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
此函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十一、2008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
《意见》进一步明确,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岗位职能展开,突出领导干部、基层一线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以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教学目标。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规范化干部培训为主要培训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干部终身学习、职业进修和专题研究。同时,参与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赋予的培训项目和任务,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二十二、2008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
《通知》对卷烟行业、汽车行业、白酒行业等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十三、2008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
《通知》明确: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2008年6月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
复函规定:财政部同意湖北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