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产及土地能否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来源:辽宁地税 作者:辽宁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7-03
摘要:  问:某公司自有土地10万平方米,房产4栋,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房产和土地不能办理合法的权属登记,即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是确实是企业从政府手里买到的,有政府出具的财政收据作为记账凭证...

  问:某公司自有土地10万平方米,房产4栋,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房产和土地不能办理合法的权属登记,即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是确实是企业从政府手里买到的,有政府出具的财政收据作为记账凭证。这种情况下,这些资产是否可以在税收上确认为资产,并允许计提折旧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否取得了权属证书,可以凭借与政府机关签订的合同及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折旧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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