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4]57号 2014-12-09 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文件精神,为完善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改委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六条 鼓励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信息技术(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限。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自申报截止日至公示结束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场所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5、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或委托开发协议书,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汇结、外汇收入核销或外汇收入证明材料; 6、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或个人所得税缴费单复印件; 7、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九条 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中,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至7名专家形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行业领域管理)专家。经专家组推荐的企业,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及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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