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4第一条第(四)项 备注: 零税率货物行为范围注释 在确定出口服务适用税率时,应注意并非全部出口服务都适用零税率,根据规定仅限于文件列举的出口服务。如《财政部家国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一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从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仅限于第一条列举的范围,而不是全部向境外提供服务都适用零税率。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三、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 五、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编者注: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编者注: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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