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1]10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1
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要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按照《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皖国税发[1997]4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至2本万元版、千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50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102号                 2001-07-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要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按照《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皖国税发[1997]4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至2本万元版、千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50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以上限量发售的,必须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但一次最多只能发售一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防伪税控企业使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严格执行限额规定。市、县国税局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限额统一按以下标准设定: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可设定为千万元版(金额栏合计数,下同);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可设定为百万元版;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设定为十万元版;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只能设定为万元版。各市、县国税局在2001年7月底前,对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企业发行子系统要按以上标准重新设定开票限额,今后在每年的元月底前都必须按以上标准调整一次。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超量发售或扩大开票限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