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通用电子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7-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电子发票适用于除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医疗、高速公路和代管增值税项目以外的应税行为。无联次,影像规格为210mm×149.5mm。 二、使用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地税局办理申请手续,通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自行选择适合纸张打印电子发票信息。 三、受票方取得电子发票时,应查验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电子发票信息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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