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统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介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9
摘要:列统企业简介 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名单,需要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 。列统企业在统计制度规定上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所有的国有企业及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并按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的工业企业...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执行中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六)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有机肥产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免税或者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执行中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执行中注意事项: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可以享受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所适用的目录范围不同。

  (七)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执行中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不一样,前者要求相对较宽,而后者严格界定为文件规定的8项内容。

  (八)软件企业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3%部分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产品经本地化改造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执行中注意事项:

  享受优惠的软件产品,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1)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中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九)企业重组优惠

  1、资产重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执行中注意事项:

  “一并转让”是必备条件。“实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三者必须合在一起同时转让,缺一不可,否则及应当征税。

  2、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扣税额可转至新纳税人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执行中注意事项:

  重组过程中的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必须把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移;被重组方在重组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被重组方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