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社会保险扶持相关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672号 2013-12-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民营企业积极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9号)规定,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就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做好“个转企”社会保险扶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的三十日内,凭工商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个转企”企业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之日起,社会保险费缴纳可享受36个月过渡期优惠,过渡期满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标准执行。 过渡期内“个转企”企业及职工社会保险费仍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社会保险费仍通过杭州银行代扣代缴。 二、财政补助 在过渡期内“个转企”企业新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且首次参保的,在参保缴费满6个月以后,由企业税务隶属关系所在的区政府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如同时符合就业援助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按就高原则处理,不得重复给予补助。具体申领程序由各区自行明确。 各区人力社保、财政及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个转企”企业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扶持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人力社保、地税部门要做好“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补助对象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积极落实相应补助。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关政策。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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