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2-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委托代征的主管机构 [条款修订]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核算的部门具体办理。 税屋提示——第一条“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核算的部门具体办理。”修改为“委托代征的有关事宜由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具体办理。”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管理,201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向社会公开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办法》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的主管机构。 二是确定了我省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我省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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