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税局《联合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18
摘要: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税局《联合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县域内税务稽查工作质效,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特制定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努力开展“一案一户”式稽查,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构建“稽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联动、资源共享联动”的“三联动”联合稽查模式。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县国税、地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为联合稽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地税联合稽查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人员担任;二是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应统筹考虑联合稽查成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国、地税稽查局设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信息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合办案工作的成本。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分年度由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担任(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联合稽查切实有效开展,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互相协作。双方应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县级联合稽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及时共享资源,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

(四)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年度末形成联合稽查工作报告,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

(五)其它事项: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2.双方对提供、交换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人员,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国、地税稽查局轮流承办,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如税收重大案件联合审理)。会议内容为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定期和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收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应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三)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联合办案应依据“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按照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程序和四分离的要求进行,确保联合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一是联合选案。联合选案范围包括:共同管辖的纳税重点税源户、上级安排专项检查中的共同管辖户、群众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违法大要案件。国、地税部门在联合选案时,应将各自掌握的资料信息相互交流,共同加以分析研究,协商确定所查对象,努力提高选案的准确率。经双方商议拟联合检查的,应制作《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审批表》 (附件),报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制订切实可行的联合检查具体方案,方案应包含统一检查的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为检查实施奠定基础;二是联合检查。凡联合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由联合办案办公室组织人员负责检查。国、地税稽查局负责联合办案的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联合检查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依法检查的运转协作机制。在开展检查时双方应根据统一制订的检查方案,分别下发《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做到统一取证、分工负责,对涉及国、地双方的共同证据取证时一式两份、一证两用。若发现重大涉及对方税收违法事项时,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给对方;三是分别审理、执行。检查完毕后,国、地双方应各自进行案件审理,根据各自职权向纳税人下达稽查文书,分别负责执行。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方式。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对部分行业或涉税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检查或联合办案。可联合举办政策解读会,开设“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释疑”系列税法课堂,实现宣传“集约式”;建立统一的稽查人才资源库,采取内部经验交流的形式开展业务探讨、政策分析、案例点评和稽查经验大家谈等活动来提升稽查干部查案的实战能力和处理案件的应对经验,最大限度遏制隐形税源的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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