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2
摘要:为全面落实《合作规范(1.0版)》,各省市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        2015-0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今年,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1.0版)》),自7月1日起试行。现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为全面落实《合作规范(1.0版)》,各省市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对于《合作规范(1.0版)》实施前未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的省市,要对现行核定征税办法进行评估,对于需要修改核定征税办法的,由国家税务局牵头进行统一修订,联合公布。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联合制定核定征税办法的省市,由国家税务局牵头调研,在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范围内,先统一所在省市应税所得率标准,保证同一省市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水平。基层税务机关在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综合考虑企业建账能力、财税核算水平、行业盈利水平、企业经营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核定标准,讲究工作方法,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严禁单纯按照收入指标“一刀切”地强行核定征税。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调研

  为掌握各省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我司设计了调研提纲和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请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完成调研和统计工作,并由国家税务局统一于9月14日下班前向我司报告调研情况。

  报送路径:FTP:/center/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三处/《合作规范(1.0版)》落实情况调研。

  联系人及电话: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三处 刘韶华(010)63418964。

  各省市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

  税屋附件:

  1、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调研提纲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基本情况

  二、落实和推动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情况

  三、工作建议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单位:户,%
行次 行业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度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小计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小计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小计
1 一、核定征收企业户数(2+11)                  
2 (一)定率征收企业户数(3+4+…+10)                  
3 其中:1.农、林、牧、渔业                  
4 2.制造业                  
5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4.交通运输业                  
7 5.建筑业                  
8 6.饮食业                  
9 7.娱乐业                  
10 8.其他行业                  
11 (二)定额征收企业户数                  
12 二、查账征收企业户数                  
13 三、企业所得税总户数(1+12)                  
14 四、核定征收面(1÷13*100%)                  
填报日期   联系人
及电话
               
                     
填报说明:
1.定率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分类方法统计。
  2.2015年度指标统计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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