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58问(部分节选)<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02
摘要:4 月 1 日总局官方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58 问 (推送部分) 2016 年 04 月 01 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小编按: 1 、小编认真阅读了该问答集,发现基本上是 财税( 2016 ) 36 号文 政策的解答,没有任何拓展性解释,所以建议大家还是务必认真系统地

41.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2.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43.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4.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5.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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