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人气: 时间:2016-08-11
摘要:政策分析可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原则。

情况二: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二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A,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A的分公司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三: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情况三的涉税分析:

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A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与“三流统一或四流统一”的关系

1、税收政策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结论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可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原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关系体现为如下:

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

第二,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

一是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况,导致了资金流与票流、物流(或劳务流)不一致。

二是存在贸易商委托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其客户(购买方),导致物流与资金流与票流不一致。

三是委托代购行为中,受托方替委托方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或垫采购款的行为,导致资金流与票流和物流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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